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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人的权利
作者:信息来源:发布时间:2016/06/01 10:59:00

1、享受平等医疗权。

2、有权获得与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规范的适宜诊疗服务。

3、有权要求清洁、安静的医疗环境,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。

4、有权了解本人病情以及与病情有关的诊断、治疗方案、治疗风险及病情预后等内容,并有权得到通俗易懂的解释;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,应向其家属解释。

5、当需要实施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时,有权要求医务人员说明医疗风险、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,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手术、特殊检查、特殊治疗。未经病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(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)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实施。

6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,有权拒绝治疗;有权自行选择(自动)出院。当选择拒绝治疗或自动出院时,应向医院和医生出具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的声明,且应自行承担风险。

7、有权对接受诊疗的环境提出具有合理的隐蔽性条件的要求;对因医疗需要而向医院提供的个人隐私,有要求保密的权利。

8、有对施治科室和医务人员的工作做出客观、恰如其分的评价和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的权利。

9、有权查阅其医疗费用清单,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。

10、当病人的医疗权利受到侵犯时,病人有权直接提出疑问及提出批评。

11、有病历资料复印及共同封存权。

12、有共同委托鉴定权。

13、其它法律规定的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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