卫生厅临床行医十个严禁
作者:信息来源:发布时间:2016/06/20 16:21:00
严禁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,切实做到合理检查、合理用药、合理治疗;严禁以介绍病人入院、检查、手术、治疗为理由而收取红包;严禁私自为药品经销单位或个人代开、代售药械或要求病人到指定药店购药;严禁设立或收取药械生产或经营单位发放的“临床促销费、开单费、处方费、统方费”等形式的变相回扣;严禁为药品生产、经销单位登记、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;严禁擅自收费、不合理收费或乱收费;严禁以介绍、转诊患者为由收取“介绍费”、“转诊费”等形式的回扣;严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“以物代药”;严禁涂改、伪造、销毁病历;严禁擅自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。